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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加 坡 簡 介 及 民 防 部 隊│專 業 職 系│緊 急 救 護 服 務│義 工 隊 及 輔 助 人 員 組│

│防 空 壕│民 防 學 院 及 訓 練│車 輛 介 紹│

新 加 坡 的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主 要 由 民 防 部 隊 醫 護 處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科 (Emergency Ambulance Service Branch, Medical Department, SCDF) 負 責。截 至 2010年 年 尾,民 防 部 隊 擁 有 54 部 救 護 車、20 部 救 護 電 單 車 和 7 部 Station With Immediate First-Aid Treatment (類 似 香 港 的 流 動 傷 者 治 療 車)。

根 據 規 定,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科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服 務:

1. 二 十 四 小 時 的 緊 急 救 護 服 務;

2. 協 助 災 難 拯 救 隊

3. 大 型 事 故 中 設 立 醫 療 站;

4. 戰 時 派 出 受 訓 練 人 士 擔 任 戰 備 醫 療 救 護 部 隊;

2. 戰 時 拯 救 營 的 醫 療 排;

3. 戰 時 隨 時 設 置 兩 個 可 同 時 處 理 二 百 四 十 名 傷 者 的 緊 急 醫 療 站。

所 有 民 防 部 隊 的 救 護 員 (Paramedic Specialists) 均 需 在 民 防 學 院 接 受 第 一 期 在 職 救 護 訓 練 計 劃 (Paramedic Vocational Training (Phase 1) programme),內 容 包 括:

Paramedic Level 1 基 本 保 健 科 學

評 估 傷 者
  Systematic approach to Casuality Aid
  第 一 次 在 職 實 習
Paramedic Level 2 深 層 救 護 知 識 及 臨 床 專 門 知 識
  第 二 次 在 職 實 習
Paramedic Level 3 創 傷 學 及 醫 療 應 急 專 門 知 識
  第 三 次 在 職 實 習

而 表 現 出 色 的 救 護 員 更 加 獲 推 薦 參 與 在 海 外 進 行 的 第 二 期 進 階 救 護 訓 練 計 劃 (Advanced Paramedic Training (Phase 2) programme),訓 練 內 容 包 括 進 階 的 維 生 訓 練。

新 加 坡 民 防 部 隊 只 會 處 理 緊 急 救 護 服 務。當 控 制 中 心 或 到 場 的 救 護 人 員 明 知 有 關 個 案 為 非 緊 急 救 護 服 務,會 要 求 召 喚 人 士 向 收 費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供 應 商 求 助。

倘 若 有 人 召 喚 民 防 部 隊 救 護 車 而 經 急 症 室 醫 生 確 認 並 非 緊 急 個 案 的 話,民 防 部 隊 亦 會 向 召 喚 者 徵 收 費 用 (現 為 180 新 加 坡 元)。 此 外,民 防 部 隊 亦 只 會 將 傷 病 者 送 到 就 近 醫 院 或 按 傷 勢 送 往 專 科 醫 院。

如 其 他 已 發 展 地 區 一 樣,新 加 坡 的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召 喚 率 不 斷 上 升,由 於 政 府 認 為 不 可 能 無 止 境 地 增 加 人 手 及 救 護 車,而 應 讓 資 源 用 於 重 大 緊 急事 故 上,因 此 在 2009年 宣 布 外 判 部 份 救 護 服 務 予 私 營 救 護 車 公 司。

根 據 合 約,兩 間 私 營 救 護 車 公 司 需 要 每 日 分 別 派 出 五 部 救 護 車 及 救 護 員 到 指 定 的 消 防 局,在 每 天 早 上 八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。而 民 防 部 隊 則 會 按 出 勤 次 數 付 款。在 候 命 期 間,救 護 車 及 救 護 人 員 均 需 接 受 民 防 部 隊 直 接 指 揮 及 調 配,並 需 按 該 隊 的 服 務 承 諾 準 時 到 達 現 場,倘 若 服 務 不 達 標 或 遲 到,私 營 救 護 車 公 司 會 受 到 處 分。

執 行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的 私 營 救 護 車 每 部 均 有 三 名 救 護 員 執 勤,他 們 都 需 要 參 加 由 民 防 部 隊 認 可 的 醫 療 課 程,並 隨 車 實 習。之 後,民 防 部 隊 會 進 行 突 擊 巡 查,並 每 隔 六 個 月 進 行 考 核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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