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倘 若 發 生 大 型 意 外 事 故 而 傷 者 眾 多,消 防 通 訊 中 心 均 會 即 時 知 會 就 近 的 急 症 室 及 醫
院 管 理 局 總 辦 事 處 的 重 大 事 故 控 制 中 心 當 值 主 任,提 醒 將 有 大 量 傷 者 送 院。

而 控 制 中 心 會 即 時 統 籌 各 項 資 訊 的 收 集 和 發 放,同 時 與 警 方、消 防 處 及 其 他 單 位 緊 密
聯 繫,靈 活 調 配 人 手 和 資 源,協 調 不 同 聯 網 的 急 症 室 接 收 傷 者,並 適 時 知 會 消 防 處 現 場
救 護 主 管,確 保 各 急 症 室 適 當 分 散 處 理 傷 者,不 會 使 個 別 醫 院 不 勝 負 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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倘 若 消 防 處 現 場 主 管 認 為 有 需 要 更 進 階 的 醫 療 援 助 或 協 調,醫
院 管 理 局 會 調 派 醫 療 控 制 主 任 或 / 及 一 隊 由 醫 生、護 士 及 助 理 員 組 成 的 醫 療
隊,帶 備 醫 療 器 材 乘 坐 由 消 防 處 安 排 的 救 護 車 到 現 場 提 供 協 助,或 視 乎 情 況 使
用 消 防 處 流 動 傷 者 治 療 車 的 儀 器 進 行
緊 急 手 術。
如 有 特 別 需 要 (如 空 難),醫 管 局 更 可 要 求 警 方 或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提 供 運 輸 上
的 協 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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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 現 場 醫 療 控 制 主 任 亦 會 與 現 場 救 護 主 管 和 總 辦 事 處 及 聯
網 的 重 大 事 故 控 制 中 心 緊 密 合 作 ,負 責 在 事 故 現 場 就 事 態 發 展 評 估,初 步 穩 定,分
流、撤 離 傷 者 計 劃 和 分 送 傷 者 到 急 症 室。
醫 療 控 制 主 任 亦 會 在 事 故 現 場 中 擔 當 顧 問 角 色,向 所 有 在 場 的 應 急 服 務 隊
伍 提 供 拯 救 傷 者 的 醫 療 意 見。 |
當 中,醫 院 管 理 局 會 因 應 情 況 啟 動 緊 急 應 變 系 統,系 統 共 分 三 級:
| 第 一 級 |
屬 區 內 事 故,由 相 關 醫 院 的 行 政 總 監 (院 長) 指 揮。 |
| 第 二 級 |
事 故 需 要 由 多 間 急 症 室 參 與,由 醫 院 管 理 局 行 政 總 裁 指 揮。 |
| 第 三 級 |
事 故 需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所 有 醫 院 共 同 參 與,醫 院 管 理 局 中 央 指 揮
委 員 會 在 行 政 總 裁 指 揮 下,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並 配 合 政 府 的 政 策。 |
當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啟 動 後,有 關 醫 院 會 即 時 抽 調 駐 院 的 當 值 醫 護 及 支 援 人 員 到 急 症 室
提 供 協 助,並 會 通 知 正 在 候 召 的 急 症 室 及 各 專 科 醫 護 人 員 即 時 返 回 醫 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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