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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 頁 / 香 港 正 規 應 急 部 隊 / 消 防 處 / 機 場 的 消 防 服 務

機 場 的 滅 火 及 救 援 服 務,早 於 一 九 四 八 年 已 經 開 始 運 作,當 時 由 民 航 處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組 管 理,直 到 一 九 五 四 年,一 名 消 防 處 的 區 長 接 管 有 關 工 作,但 他 仍 然 是 直 接 向 民 航 航 處 處 長 負 責。

及 後,由 一 九 六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起,有 關 機 場 的 救 援 服 務 的 架 構 進 行 重 組,兩 名 消 防 隊 長 級 人 員 及 四 十 九 名 消 防 員 加 入,負 責 機 場 的 滅 火 及 救 援 服 務 的 單 位 改 稱 為 機 場 消 防 隊。

根 據 當 時 的 法 例,民 航 處 處 長 是 負 責 任 何 在 機 場 事 故 行 動 上 的 服 務 及 提 供 所 需 器 具,而 消 防 處 處 長 就 負 責 機 場 消 防 隊 的 行 政 及 紀 律。

但 由 於 當 時 沒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面 對 日 益 複 雜 及 專 業 的 救 援 服 務,故 此 消 防 處 把 當 時 六 名 的 機 場 消 防 隊 人 員,調 到 不 同 的 消 防 局,進 行 為 期 六 個 月 的 滅 火 課 程。

同 樣,各 區 的 消 防 局 同 樣 調 派 相 同 的 人 手 到 機 場 消 防 局 學 習 滅 火,以 便 機 場 一 旦 出 現 事 故,位 於 鄰 近 機 場 的 消 防 局 能 夠 趕 赴 現 場 協 助。另 外,四 名 九 龍 總 區 的 消 防 隊 長 被 派 到 機 場 消 防 隊 進 行 一 個 月 的 滅 火 課 程。

以 上 的 措 施,只 為 了 在 短 時 間 內,培 訓 足 夠 人 手 處 理 機 場 的 緊 急 事 故。

現 在,機 場 已 遷 往 赤 立 角,亦 隨 著 機 場 管 理 局 的 成 立,有 關 條 文 亦 已 修 改。原 由 民 航 處 提 供 救 援 所 需 器 具,改 由 機 場 管 理 局 負 責,至 於 消 防 處 的 角 色 仍 然 保 留。

在 新 的 機 場,消 防 處 除 了 增 購 多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車 輛 及 船 隻 外, 機 場 消 防 隊 更 擁 有 一 個 大 型 的 飛 機 火 警 模 擬 訓 練 裝 置,以 供 訓 練 用 途。

但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開 始,有 關 機 場 消 防 隊 的 開 支,機 場 管 理 局 不 用 再 支 付改 由 政 府 承 擔。

現 時,所 有 被 調 到 機 場 消 防 隊 的 助 理 區 長 級 人 員,均 需 前 赴 英 國 接 受 有 關 航 空 防 火 及 搶 救 訓 練  及 考 取 認 可 資 格,才 可 成 為 機 場 消 防 隊 的 主 管。

而 其 他 級 別 的 消 防 人 員 須 有 至 少 五 年 消 防 工 作 經 驗,並 要 接 受 飛 機 拯 救 的 訓 練,經 考 試 合 格 ,才 可 加 入。

他 們 每 更 當 值 時 間 為 早 上 九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或 晚 上 九 時 至 早 上 九 時,期 間 是 不 可 以 睡 覺。

由 於 機 場 消 防 隊 需 於 分 鐘 到 達 現 場,以 提 高 效 率,所 以 機 場 消 防 局 及 海 上 救 援 分 局 都 位 於 策 略 性 的 位 置。

•機 場 消 防 車 及 船 隻 介 紹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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