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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 防 訓 練 學 校 簡 介

每 一 名 消 防 員 及 消 防 隊 長 在 正 式 服 務 市 民 前,均 需 要 接 受 嚴 格 而 專 業 的 訓 練。但 在 一 九 六 三 年 之 前,消 防 處 並 沒 有 一 個 專 門 用 作 訓 練 的 場 地,所 有 新 學 員 的 訓 練,只 在 各 區 的 消 防 局 舉 行。訓 練 工 作 由 行 動 組 屬 員 兼 任。當 時,消 防 員 的 初 級 訓 練 為 三 個 月,而 消 防 隊 長 的 初 級 訓 練 則 為 三 個 半 月。

到 了 一 九 六 二 年,消 防 處 認 為 屬 員 需 要 一 個 獨 立 的 場 地 進 行 訓 練 工 作。一 九 六 三 年,當 時 的 消 防 處 訓 練 組 在 漆 咸 道 一 個 前 拘 留 中 心 設 立 第 一 間 消 防 訓 練 學 校。同 時 訓 練 工 作 開 始 由 專 任 人 員 負 責。而 由 六 四 年 開 始,開 始 為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及 私 人 機 構 提 供 滅 火 訓 練。

再 到 了 一 九 六 五 年,訓 練 學 校 遷 往 尖 沙 咀 廣 東 道 的 前 海 軍 用 地,但 用 了 不 夠 一 年,訓 練 學 校 再 進 行 一 次 的 搬 遷,於 一 九 六 六 年 搬 往 金 鐘 前 海 軍 用 地。

後,戴 麟 趾 報 告 提 及 的 十 年 計 劃 展 開,報 告 中 最 重 要 的 部 份 ─ 一 所 位 於 八 鄉 的 專 業 消 防 訓 練 學 校,於 一 九 六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日,由 港 督 戴 麟 趾 揭 幕 下 正 式 啟 用。


訓 練 學 校 設 施 十 分 齊 全,包 括 多 媒 體 演 講 室、會 議 室、綜 合 教 學 大 樓、兩 座 宿 舍、室 內 體 育 館、田 徑 足 球 場、網 球 場、游 泳 池、食 堂;三 個 三 十 米 習 塔;模 擬 撲 滅 船 火 的 煙 倉、室 內 煙 火 特 性 及 實 火 訓 練 模 擬 器、訓 練 用 消 防 車 以 及 隨 車 器 材。

同 時,消 防 員 及 隊 長 的 初 級 訓 練 則 提 升 至 二 十 六 個 星 期。

現 時 除 了 消 防 員 及 隊 長 在 訓 練 學 校 受 訓 外,救 護 員、救 護 主 任、其 他 政 府 部 門、海 外 消 防 人 員 等 亦 在 該 校 參 與 訓 練 課 程。

近 年 亦 分 別 與 勞 工 處 和 教 育 統 籌 局 合 辦「展 翅 計 劃」及「多 元 智 能 挑 戰 計 劃」,訓 練 青 少 年 的 紀 律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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