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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 頁 / 專 題 及 大 事 回 顧 / 香 港 境 外 緊 急 應 變 行 動 計 劃

計 劃 簡 介 及 流 程│負 責 應 急 工 作 的 政 府 決 策 局 / 部 門 / 機 構 的 分 工│

負 責 應 急 工 作 的 政 府 決 策 局 / 部 門 / 機 構 的 分 工

保 安 局

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

1. 負 責 啟 動 應 變 機 制。

2. 聯 絡 外 交 部 特 派 員 公 署 或 政 制 事 務 局,安 排 評 估 小 組 和 應 變 小 組 到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工 作。

3. 指 派 合 適 的 緊 急 事 故 支 援 組 人 員 帶 領 評 估 小 組。

4. 視 乎 小 組 的 總 人 數,指 派 一 名 副 秘 書 長 或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職 級 人 員 或 緊 急 事 故 支 援 組 人 員 帶 領 或 加 入 小 組。如 由 副 秘 書 長 或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職 級 人 員 帶 領 小 組,將 會 調 派 合 適 的 緊 急 事 故 支 援 組 人 員 擔 任 副 組 長。

在 香 港 範 圍 內

1. 指 揮 在 香 港 境 外 的 行 動。

2. 當 派 遣 小 組 到 香 港 境 外,啟 動 緊 急 監 援 中 心。

 

醫 療 輔 助 隊

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

或 須 成 立 醫 療 隊,除 參 加 全 面 的 救 援 工 作、協 助 接 載 傷 病 者 及 照 顧 香 港 應 變 小 組 的 需 要,並 協 助 現 場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,或 在 缺 乏 臨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時,在 現 場 向 陷 於 困 境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心 理 輔 導。

民 眾 安 全 服 務 隊

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

或 須 成 立 市 區 搜 救 隊,參 加 全 面 的 救 援 工 作,並 向 應 變 小 組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與 及 提 供 後 勤 支 援,包 括 供 應 帳 篷、糧 水 供 應 及 通 訊 設 備。

消 防 處

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

或 須 成 立 市 區 搜 救 隊,參 加 全 面 的 救 援 工 作。

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

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

或 須 提 供 定 翼 機 或 直 升 機,以 支 援 搜 索 或 運 載 死 傷 者 的 工 作。

醫 院 管 理 局

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

或 須 在 衛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指 示 或 協 調 下 參 與 全 面 的 應 變 工 作。

在 香 港 範 圍 內

治 療 受 傷 返 港 的 香 港 居 民。

香 港 警 務 處

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

或 須 提 供 辨 認 遇 難 者 身 分 或 傷 亡 查 詢 服 務,並 為 應 變 小 組 提 供 保 安 方 面 的 意 見。

在 香 港 範 圍 內

在 香 港 啟 動 死 傷 者 辨 認 程 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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