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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 火 的 成 因 及 避 免 方 法山 火 控 制 中 心 及 山 火 瞭 望 台

山 火 的 種 類、隔 火 帶 及 撲 滅 山 火 方 法參 與 處 理 山 火 的 部 門 及 山 火 的 分 級

單 缸 滅 火 系 統撲 滅 山 火 器 材求 救 要 點


根 據 香 港 法 例,消 防 處 是 有 責 任 撲 滅 香 港 境 內 的 火 災,但 按 照 安 排,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會 負 責 撲 滅 郊 野 公 園 內 之 山 火 。 如 有 需 要,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可 要 求 郊 區 火 災 及 安 全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,即 消 防 處、民 安 隊、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、醫 療 輔 助 隊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支 援 協 助 。 至 於 在 郊 野 公 園 以 外 地 方 發 生 之 山 火,則 由 消 防 處 處 理 。

除 此 之 外,民 安 隊 在 假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時,亦 會 派 出 人 手 巡 邏 遠 足 徑 及 郊 野 公 園。而 在 上 述 日 子 發 出 紅 色 或 黃 色 火 災 危 險 警 告 訊 號,民 安 隊 更 會 派 出 撲 滅 山 火 人 員 在 部 份 消 防 局 候 命。


漁 護 署 管 轄 區 內 發 生 的 山 火,初 步 會 由 漁 護 署 的 滅 火 隊 應 付。而 被 調 派 人 員 的 依 據 是 由 一 個 防 火 / 滅 火 制 度。

即:「候 命」、「第 一 級」、「第 二 級」、「第 三 級」四 階 段。

當 山 火 發 生 時,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山 火 控 制 中 心 須 要 用 直 線 電 話 向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報 告 事 態 發 展。(尤 其 可 能 危 害 生 命 安 全。)

而 當 消 防 人 員 參 與 滅 火 行 動 時,現 場 總 指 揮 就 會 自 動 由 消 防 人 員 擔 任,負 責 調 動 及 部 署 各 項 資 源。如 果 現 場 總 指 揮 有 需 要,可 以 使 用 一 般 火 警 級 數。


第 一 級

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滅 火 隊 應 付。倘 若 遇 到 火 災 危 及 市 民 性 命 或 財 產 時,或 當 火 勢 太 猛 烈 以 致 漁 護 署 難 於 撲 滅 時,山 火 控 制 中 心 便 會 將 火 災 升 為 二 級 山 火。


第 二 級

消 防 處 會 加 入 協 助 滅 火,現 場 總 指 揮 亦 會 自 動 由 消 防 人 員 擔 任,如 果 火 勢 未 能 控 制,現 場 總 指 揮 或 山 火 控 制 中 心 便 會 將 火 災 升 為 三 級 山 火,要 求 其 他 部 門 協 助。


第 三 級
警 務 處 加 派 人 手 到 場 維 持 秩 序、疏 散 及 搜 索。

民 眾 安 全 服 務 隊 (民 安 隊) 會 派 員 到 場 撲 滅 山 火,如 有 需 要 可 執 行 山 野 搜 索 及 搶 救 行 動。

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派 出 直 升 機 出 動。除 投 擲 水 彈 外,在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運 載 撲 滅 山 火 人 員。

醫 療 輔 助 隊 則 在 現 場 協 助 救 護 人 員 分 流 及 替 傷 者 進 行 護 理。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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